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