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三十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三十条 公安、城管执法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救助管理机构。
负责收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根据病情需要,组织会诊或者转诊;经救治后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派单调度,指挥协调相关机构进行救助。
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共享和身份甄别机制,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寻亲返乡。
负责收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根据病情需要,组织会诊或者转诊;经救治后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派单调度,指挥协调相关机构进行救助。
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共享和身份甄别机制,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寻亲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