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草案;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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