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本市宣传、教育和卫生、科技、建设交通、金融、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等系统设立的综治委应当根据市或者区综治委的要求,完善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