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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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
第四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惩治与预防违法犯罪相结合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市和区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
第八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制定和实施本地区...
第九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本市宣传、教育和卫生、科技、建设交通、金融、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等系统设立的综治委应当根据市或者...
第十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市和区综治委可以根据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划的重要区域,建立特定区域综治委,组织、协调该地...
第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各自职...
第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综治委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履行执法职责的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发挥...
第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综治委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和评估,建立对社会治安问题和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矛盾纠纷进行...
第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综治委应当动员组织本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居(村)民...
第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商业楼宇的业主、使用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乡镇、街道综治委以及公安机关的指导,落实本楼宇社会治安综合...
第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
第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技术防范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广运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完善社会治安技术...
第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以及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实有人口和房屋的管理,落实和完善治安...
第二十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建立健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作有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完善听证制度,建立利...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应急体系,完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依法、稳妥处置各类公共突发...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综治委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综治委报告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信息;对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来信来访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并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综治委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化解...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人员的刑...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综治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刑满释放、...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目标要求,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新...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 依法成立的参与禁毒、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聘...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三条 各类保安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岗位职责要求,加强技能培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共同维护社...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见义勇...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综治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纳入综治工作实...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综治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以及存在社会治安重大隐患的地区、单位,由所在地综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地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本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