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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