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惩治与预防违法犯罪相结合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