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