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综治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纳入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