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各级综治委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志愿者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平安建设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