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