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综治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