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地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后果的,所在地综治委或者系统综治委应当建议监察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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