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2年4月11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