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三条 各类保安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岗位职责要求,加强技能培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安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熟悉业务技能,履行岗位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