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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