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目标要求,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各级综治委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各级综治委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教育等部门应当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对学生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
各级综治委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各级综治委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教育等部门应当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对学生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