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综治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社区戒毒等人员的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