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工作,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专业社会组织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