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商业楼宇的业主、使用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乡镇、街道综治委以及公安机关的指导,落实本楼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