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综治委应当动员组织本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落实居(村)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开展群众性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其服务区域的治安秩序,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落实居(村)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开展群众性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其服务区域的治安秩序,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