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