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以及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实有人口和房屋的管理,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实有人口和房屋的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实有人口和房屋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