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技术防范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广运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完善社会治安技术防范网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各负其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技术防范建设项目的验收、维护标准,共同做好社会治安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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