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作有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完善听证制度,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协商机制,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