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综治委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综治委报告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信息;对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综治委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