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反馈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