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履行执法职责的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查办审理刑事、治安和其他案件,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