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综治委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