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综治委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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