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市和区综治委可以根据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划的重要区域,建立特定区域综治委,组织、协调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区设立特定区域综治委应当报市综治委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