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责,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和教育管理措施,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