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本市设立专门医院,或者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门医院和专门区域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场所安全和戒毒人员管理。
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具体收戒办法,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