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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