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