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