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七条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