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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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
第五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
第六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
第七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
第八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
第十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
第十一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第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
第十三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
第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
第十六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六条 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农业等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
第十八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
第十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
第二十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条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邮政、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对邮政、物流寄递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要求。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六条 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七条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
第三十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强制隔离...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所外就医。公安机关、司法行...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合作,开展信息对接、所内帮教...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职业...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执法、戒毒康复、禁毒科研、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表彰奖...
第四十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条 鼓励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禁毒科研和...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信息化建设,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采集、分析、研判、发布各类涉毒信息。
禁毒委员会各...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销售情形,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治目标的,由市...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