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戒毒康复措施,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戒毒康复效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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