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执法、戒毒康复、禁毒科研、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经费支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力量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工作力量,落实专项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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