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获得社会救助。戒毒诊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者向单位、个人提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