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异常销售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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