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条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对用户寄递的物品应当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对用户寄递的物品应当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