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