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要求。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