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邮政、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物流寄递物品的随机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