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部门在查缉毒品过程中造成单位和个人非涉毒物品损毁的,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部门在查缉毒品过程中造成单位和个人非涉毒物品损毁的,依法予以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