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或者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对邀请方、播出方,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节目的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