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禁毒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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