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