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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